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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7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优惠政策部分

(摘录)

      

  据江西省教育厅近日发文通知,为切实做好我省2007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优惠政策 摘录如下:

  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加10分。
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 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
  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10分。、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参加竞赛活动获奖者不与中考加分挂钩,即自此次公布的项目开始,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只作为一种荣誉,不再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已参加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4〕6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5〕3号)规定的竞赛项目,获一等奖者加10分。
  2、其它优惠政策:
  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加10分。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 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县、市、区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 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江西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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